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让我们共同来回顾一下文件的变化点吧。 01 再生资源回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02 退税条件和监管要求 1.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在收购环节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发票或凭证。否则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2.增加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管理要求,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