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如何开展督察整改工作,这是贯彻“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的原则,推动彻底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形成工作闭环的必然要求。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被督察对象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这一条款对立行立改、长期整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分别提出工作要求,同时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对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进行验收销号。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利剑作用,有利于持续发现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让群众感受到身边环境质量的明显变化。由此可见,有效的督察整改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