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然而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超0.48倍、总磷超7.20倍、总镍超1.00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一事立案调查,最终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遂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三个月,并处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