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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以责任制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根基

2025-08-02 09:27:43 阅读: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制度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迈入新阶段,通过全覆盖、精准化、严问责的制度安排,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斐然,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践中形成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以及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尚不牢固。在此背景下,着力解决责任虚化空转、层层递减、落实不力以及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显得尤为紧迫。《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为进一步压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责任清晰是责任制落实的前提基础。《规定》构建了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生态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需履行“一岗双责”,生态环境部门则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有序治理格局。使得各级领导干部对自身的职责一目了然,有效避免了责任空转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监督问责是责任制落实的关键所在。《规定》强化了“监督—考核—问责”的闭环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全面纳入督察、审计和考核评价体系,尤其是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树立了鲜明的政绩导向。对于突破生态保护红线、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行为,《规定》明确将从重追责,坚决做到“零容忍”。近年来,诸如青海祁连山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等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充分彰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


社会共治是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支撑。生态环境保护点多面广,涉及生产生活各环节,必须汇聚全社会之力。《规定》在压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同时,也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提供了指引。工业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重要源头,必须强化主体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深植于生产经营全过程,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社会公众则需身体力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比如,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做好垃圾分类、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等,并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政府主导是责任制落实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扛起主导之责,既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挥员”,科学谋划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又做好政策落地的“施工员”,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打破信息壁垒,共享数据资源,提升治理效能。同时,加强科技赋能,鼓励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生态环保项目顺利实施,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充足动能。只有这样,才能让责任制从“纸上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规定》的施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守护好绿水青山,让优美的生态环境真正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美丽中国建设筑就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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