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如何开展督察整改工作,这是贯彻“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的原则,推动彻底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形成工作闭环的必然要求。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被督察对象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这一条款对立行立改、长期整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分别提出工作要求,同时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对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进行验收销号。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利剑作用,有利于持续发现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让群众感受到身边环境质量的明显变化。由此可见,有效的督察整改至关重要,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落脚点。督察整改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必须久久为功,直到验收合格、顺利销号为止。
这些年的督察实践表明,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少,既有个案,也有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新颁布的《条例》根据整改难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其分成三类。第一类问题相对简单,要求立行立改,倒排工期,尽快取得成效,使群众满意;第二类问题则比较复杂,整改需要持续较长时间,应科学分解任务,合理确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及对应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第三类是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做好统筹,稳妥推进。
对第一类问题,一般情况下,地方党委、政府会全面调动各种资源完成督察整改工作,因而大多数个案都能迅速完成整改。
第二类问题往往具有投资大、技术复杂或涉及面广等特征,解决时既要有钉钉子、持续用力的韧性,也要不断优化方案,力争以最佳路径、最低成本消除污染。例如,某镇盛产石料,催生了20多家石材加工企业,但噪声、废气污染严重,周围居民反映强烈。督察交办后,因用地审批、企业生产成本明显提高等原因,入园整改工作推进缓慢。当地经多次调研、座谈后,采取关停一批、就地升级改造一批的策略。对允许保留的加工企业,在合适的地方建设切割石材的共享车间,从而消除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同时,要求企业规范原材料堆存、深加工和产品摆放车间,企业在原址实现面貌焕然一新。这种方案优化既控制了污染,又降低了整改投入,特别是最大程度保护了传统产业,容易取得一致意见并顺利推进。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是痛点和难点,这些问题久拖不决,必然有其复杂的背景。例如,位于某山区的河流水质考核断面锑超标。而深山内的锑矿已开采200多年,目前仍有国有企业在生产,留下大量尾渣库。分析其污染成因,至少包括矿涌水、尾矿库渗滤液和地表水冲刷等。现场考察发现,山区地势陡峭,且位于保护区内,施工的制约条件多。锑污染问题被督察后,企业采取了一些防控措施,锑浓度开始下降,但一下子就达标还有困难。这就需要把握整改节奏,优先收集高浓度矿涌水和尾矿库渗滤液进行处理,通过源头减排,将锑的浓度快速降下来,再逐步治理面源污染,在合理的工作周期内使考核断面的锑达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统筹兼顾,避免使矿区企业面临困境,影响市场供应。
要给督察整改留足时间,各界对此已取得共识。对各地来说,一方面,要有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紧迫感,提高执行力;另一方面,污染治理从调查来源、方案设计、争取资金、施工招标到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时间,特别是彻底消除污染还要中途深化设计,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积小胜为大胜,通过几个阶段的努力,最终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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