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倡导“绿色发展”以及环保立法对危险废物监管的进一步趋严、环保违规处罚力度的加大,企业对危险废物处置的需求日益增加,社会资本对危废行业的投资随之大规模增长,并购整合现有危废处置项目成为投资方进入危废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的有效途径。
结合过往项目经验和监管规则、市场发展的变化情况,本文简要总结危废处置项目并购过程所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以供探讨。
并购过程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就已经建成的危废处置项目,在项目并购过程中一般以股权形式进行交易。除一般股权并购项目所需要关注的事项外,针对危废处置项目,因其行业监管和企业运营的特殊性,还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经营资质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
(1)从事危废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性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无证经营单位将面临100万元到500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危废经营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均需要重新申请和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危废处置企业实践中经常存在实际经营方式、处置的危废品类别、处置规模与经核准的处置方式、类别和规模不完全一致的情形,可能影响企业是否可以继续合法持有经营许可证。因此在并购过程中,除需要关注证照颁发机关是否为有权机构,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实际处置设施地址与证照登记的是否一致外,还需重点关注企业实际所从事的经营方式是否超越经许可的经营方式、实际处置的危废类别是否存在超越许可类别范围的情形,同时,如许可证已临近有效期的,还需进一步核查持证单位是否符合续期条件(如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具备贮存、处置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健全了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2、道路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规定,如处置企业自行运输危险废物,则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持证人员并办理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将面临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危废处置企业往往会存在因管理不规范导致符合要求的人员变动未及时聘请到位、车辆未及时维护、检测、未及时投保等影响许可条件的情形。针对自行运输危废的处置企业,需要核查其是否持有经有权审批机关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配备了有相关资格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或具备合格的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是否及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的规定,危废处置项目如涉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则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旦取消取水许可证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自行取水的情形,如有但未办理许可的需提示及时办理;如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则需要重点核查项目取水来源,是否为有权的审批机构,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项目实际取水量、用途是否与许可的取水量、用途相符。
4、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排污单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如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为确保企业排污的合规性,通常需要核查许可有效期以及其副本中列示的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核实是否落实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公开信息进行核对验证。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合规问题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因其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其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亦是环保监管的重中之重。危废处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不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刑罚的风险。依据《固废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固废处置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如无证照经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如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限制向其提供贷款、财政补贴、保险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满足相应条件的危废处置企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存在违反税收、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能享受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规定及审核要求,如通过由上市公司收购方式进行间接上市的,收购标的相关指标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净利润有重要影响的(占比超过5%以上),在收购前或收购后标的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对上市公司后续的再融资将构成障碍。
根据危废处置行业特点以及我们过往收购项目的经验,就经营合规性事项,一般需要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项目来源是否合规
危废处置项目建设运营模式主要包括由政府部门建设后委托企业提供运营服务、由政府以特许经营项目授予企业进行建设、运营(主要模式为BOT、PPP)以及企业自行投资、经营三种模式。针对前两种模式,如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程序,则可能面临协议无效导致失去项目经营权的风险,因此需要核实该等项目来源的合规性:如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且采取该等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2、是否违规转移危废进行贮存、处置、利用
危废以就地、就近处置为主,虽然从规定上,经批准,危废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进行贮存、处置,但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危废处置管控力度,自2017年以来,已有包括北京、新疆、安徽、江西、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湖北、青海等接收地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废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废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危废处置企业是否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废进行贮存、填埋、处置、利用的情形,并核实该等转移行为是否获得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或违反转入地区规定的情形。
3、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废应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1)按照“一车一单”、“一类一单”填写;(2)省内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实行电子联单;(3)跨省转移危废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4)电子联单须打印一份,与跨省转移填写的纸质联单一起整理,建档备查;(5)网上申报正常,无漏报,实际转移总量须与网上申报转移总量一致;(6)企业将近5年内(联单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贮存危废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废贮存期限相同)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根据《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存在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风险。
在并购尽职调查核查中,需要结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转移联单档案以及网上申报登记数据等交叉核实是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经营情况记录簿是否完整记录、保存
根据《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危废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废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否则,将面临被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核实危废处置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其记录是否完整,并与转移联单档案、网上申报登记数据等核实是否存在差异。
5、是否严格执行环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2021年版)》等规定,危废利用及处置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环评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执行“三同时”原则,且应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作、污染控制符合排放标准,并按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检测报告。
在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核实项目建设环评手续是否办理,实际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实际生产规模与经批复的规模是否存在较大变更(如有变更的是否依据实际情况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作,定期监测报告是否显示存在污染超标排放的情况,是否存在因环保不合规而被主管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甚至处罚的情形,针对处罚情况还应进一步核实对应违规行为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罚款缴纳以及完成整改,是否仍存在其他潜在的处罚风险。
6、项目用地是否合规
根据《固废法》《经营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还应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前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
在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针对项目用地需要核实项目用地所处区域是否属于前述禁止建设的区域、是否符合当地用地规划、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如未办理的,是否存在办理的障碍),项目用地获取方式(如租赁、出让、划拨等)是否符合规定,用地批准文件或签署的用地协议中是否存在限制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等相关约定或特殊要求。
结语
危废处置企业的合规性问题贯穿其经营活动,在日常经营过程应加强对环境、安全生产、公众健康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完善,并通过加强日常培训和管理、贯彻落实该等制度,通过定期审查、改进来实现和提升合规管理工作,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投保方式降低该等合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并购过程中对危废处置企业涉及的合规、资质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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