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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尾矿库闭库后的生态修复责任转嫁?


我国尾矿库数量多、分布广,安全与环境风险突出。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多部门协作,常出现认识不统一、监管职责界定不清的问题。若不能有效协调解决分歧,将影响管理效率,使尾矿库持续成为悬在头顶的重大隐患。


《矿产资源法》明确了尾矿库监管涉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三个主要部门。三者需协同发力、密切配合,正如“一口锅中三把铲子一起翻炒”,只有规则明确、节奏协调,才能取得预期管理成效。


在尾矿库正常运行阶段,部门协作总体顺畅,矛盾不突出。究其原因,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为保障生产秩序,对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通常积极响应,执行力强。争议多出现在闭库及后续管护环节。尾矿库闭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库容用尽正常闭库,二是因经营困难非正常关闭。进入收尾阶段,企业易出现逃避责任的倾向,必须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协同,堵塞制度漏洞,避免最终责任转嫁给地方人民政府。


正确认识尾矿库的属性是统一思想的关键。尾矿库并非自然产物,而是完全由人工建造的设施。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特别强调方案须包含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专门措施”的内涵尚未明确界定。从理论上讲,对于人造设施,生态修复的目标应确保其对环境无害,形成立体化修复理念:首先是保障库体绝对安全,消除垮塌风险,为生态修复提供稳定基础;其次是实施地表植被恢复与生态重建;最后是杜绝污水外排,收集并处理渗滤液。只有树立这样的整体观,才能把生态修复的“饺子”包严实。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尾矿库在某一环节存在缺陷,影响长期修复效果的稳定性。


尾矿库监管事权的划分相对清晰,但财权尚未统一。各部门均对企业资金投入提出原则性要求,实际操作中应依据作为上位法的《矿产资源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对生态修复费用实行闭环管理的规定。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业务支出,足额提取生态修复费用,从而避免“有事无钱”、最终财政被动兜底的局面。


尾矿库闭库后,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未终止,但任务量与资金需求存在差异。大坝设计通常较为保守,应急部门的维护成本相对较低;随时间推移,地表自然修复能力增强,相关费用逐步下降。然而,渗滤液等污染防治是长期过程,依据相关管理办法,需持续运行至封场后连续两年无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这笔费用应严格按《矿产资源法》规定足额提取,防止转嫁给地方财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验收,并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参与。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关键环节,既要全面评估已完成的修复工作,也应对后续管护作出合理规划,确保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既不加重企业负担,也不拖累地方政府。


在尾矿库完全融入周围环境之前,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应一以贯之。随着时间推移,相关部门将陆续完成使命并退出。但若发生意外或纠纷,原参与部门仍需共同会商,或自证履职到位,或加大整改力度,及时排除隐患,提升环境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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